一起涉案标的不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但办案人员却用“耐心、热心、真心”的工作热情,尽了十分的努力,最终使案件调解结案,体现了人民法院执法为民的宗旨,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基层法庭得到了较好的诠释。
胡村法庭受理的山西长治人郝艳刚诉被告赵振波(河北省大名县人)、中保财险邯郸丛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驾驶的车辆与被告赵振波驾驶的车辆,在二广高速公路807KM+470M处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和路产不同程度损坏而形成。高速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赵振波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原告车辆修理费近两万元。赵振波的车辆在第二被告处交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后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而诉至我院胡村法庭。
该案涉案标的不大,且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地人,查明案情一判了事也在规定允许和情理之中,但该案承办法官并没有这样做。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不给双方增加不必要的开支,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运用现代通讯方式,通过座机、手机等通讯工具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调解与说服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使案件调解圆满结案。
与时俱进,改变审判作风和方法,把司法为民牢牢记在心里,体现在审判工作中,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应有之举。该案的成功调处,也折射出我院通过开展改进司法作风、为民护航等活动,广大干警为民司法意识和执法为民能力的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