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消费者,如遇商家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怎么办?近日,太谷法院胡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有效提升了消费者合法的维权意识,并督促商家依法合规经营,为共同维护、净化消费市场提供了法治力量。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吴先生在某小区超市购买了麻辣猪蹄一包、芝麻酱一瓶、香叶一袋,花费38.2元,该超市为吴先生出具了购物小票。但吴先生付款后才发现,上述货物均已过期一年之久,遂返回超市要求退货退款。不料该超市老板态度恶劣,不仅拒绝退款,还称吴先生为“诈骗”。吴先生愤怒不已,故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其赔偿款3000元。
二、审理经过
庭审中,被告超市否认吴先生系其顾客,亦不认可上述货物是从其店内购买,承办法官对原告吴先生提供的实物证据及小票上载明的超市名称、条形码、价格等进行了一一比对,基本可以认定上述货物系从被告超市内购买,经向超市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该超市经营者最终承认,吴先生购买的上述货物,确系其店内销售。
三、案件结果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综合各方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为被告超市详细解答了证据认定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告超市提出的抗辩主张能否成立一一进行了释明,并规劝该超市,诚信经营方为立身之本,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应逃避,而应当摆正态度,积极与消费者协商,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最终超市经营者表示认识到了自身问题,愿意对原告吴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并承诺会对超市进行一次大盘点,杜绝再次出现上述问题。原告吴先生则表示,其一直愿意与超市协商。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超市当场支付吴先生1500元作为了结。此案案结事了。
四、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显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吴先生要求超市退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具有相应的依据。本案虽案情简单,涉案金额不大,但对商家及消费者均有深刻意义。太谷法院胡村法庭所在乡镇虽经济较为发达,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当地村民的法治意识及维权意识仍有待提高,部分商家对“过期”、“包装”、“标签”等缺乏相应的警惕性。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力提升了消费者的维权观念,更强化了商家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是我院胡村法庭在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过程中作出的新的努力。